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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汪勇与李良翠、金道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勇,李良翠,金道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2664号原告:汪勇,男,汉族,住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弟,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桃,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良翠,女,汉族,住无为县。被告:金道进,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汪勇与被告李良翠、金道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汪勇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汪勇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496元,减半收取1248元,由汪勇负担。审判员  何义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