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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4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解海兵与王建军、石家庄博泽源物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海兵,王建军,石家庄博泽源物资有限公司,于立彬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4954号原告:解海兵,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平山县。被告:王建军,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石家庄博泽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北二环东路91号钢材市场。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被告王建军、石家庄博泽源物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想,河北冀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立彬,男,1967年2月3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君,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海兵诉被告王建军、石家庄博泽源物资有限公司、于立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海兵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海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海兵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解海兵负担。审判员  史化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千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