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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国臣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王丽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臣,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王丽娜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267号原告:张国臣,男,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辽宁达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雨姗,辽宁达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负责人:李秉章,行长。被告:王丽娜,女,住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臣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被告王丽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 莹人民陪审员 张 欣人民陪审员 周新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芝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