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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社军与张世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社军,张世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781号申请人:李社军,男,汉族,1957年10月10日生,住伊川县白沙镇。被执行人:张世标,男,汉族,1969年1月11日生,住伊川县城。关于李社军申请执行张世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豫0329民初9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社军于2017年4月5日向伊川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世标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世标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存款10000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另算。二、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伟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