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2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郑振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振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731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审监庭。被执行人:郑振亮,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吴月娥与郑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34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1820元,由郑振亮承担。因郑振亮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审监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郑振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郑振亮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吴月娥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81民初3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6)闽0481执4183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6)闽0481执4183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7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伟显审 判 员 许冬升代理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林欣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