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6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蒋怡义与黄心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怡义,黄心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6235号原告:蒋怡义,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黄心怡,女,199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原告蒋怡义诉被告黄心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怡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心怡没有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怡义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3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黄心怡以家庭困难为由先后5次向原告借款共39000元,说好每月还两千元直到还清,但被告到现在一分钱也没有还,还有意躲避原告,不听电话、换电话、换地方住。被告黄心怡没有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借条原件五份等证据。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上述证据,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庭审查证,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被告黄心怡以家庭困难为由先后5次向原告蒋怡义借款共39000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利息。具体情况如下:2016年1月16日借款9000元,约定2017年12月月底还清;2016年2月24日借款5000元,约定2016年年底还清;2016年4月21日借款5000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日期;2016年5月10日借款13000元,约定2017年12月月底还清;2016年5月12日借款7000元,约定2017年12月月底还清。上述款项中部分还款期限到后,原告催促被告还款,发现被告不接听电话且后来更换了电话号码和微信,又到被告工作和居住的地方寻找,均没有找到被告。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黄心怡向原告蒋怡义借款39000元未归还的事实清楚,其中部分借款已过约定的还款期限,被告理应依约还款;部分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依法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催告被告还款;部分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未届满,但被告躲避原告追讨欠款且没有到庭应诉,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则原告依法有权要求被告提前还款。原告要求被告黄心怡向其偿还借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心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怡义归还借款3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心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远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