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民初3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长宁与司道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宁,司道广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3203号原告刘长宁,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被告司道广,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刘长宁与司道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刘长宁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长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长宁撤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刘长宁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