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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民初3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长宁与司道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宁,司道广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3203号原告刘长宁,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被告司道广,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刘长宁与司道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刘长宁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长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长宁撤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刘长宁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