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6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一统木业有限公司与代福营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盛世一统木业有限公司,代福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6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盛世一统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和义小区(南苑配合饲料厂西配楼二层)871号。法定代表人:徐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万锦,男,北京盛世一统木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福营,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北京盛世一统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一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代福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15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盛世一统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盛世一统木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52元,由上诉人北京盛世一统木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 飞审 判 员 周 岩审 判 员 张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 洋书 记 员 张淨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