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赵良珏、尹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良珏,尹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098号申请执行人:赵良珏,女,1970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宿州市。被执行人:尹艳,女,197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宿州市。王美艳,女,1981年4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8104293666,汉族,住宿州市沱河办事处康居苑小区27栋403室。本院在执行赵良珏与尹艳、王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绿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