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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刑抗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路帝诈骗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路帝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豫10刑抗14号抗诉机关: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路帝,曾用名路冬花,女,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因犯诈骗罪,2016年9月23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出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原审被告人路帝诈骗罪一案,鄢陵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024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路帝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出罚金人民币100000元。2017年6月30日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许检诉一审刑抗〔2017〕13号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