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民初5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赣州欧阳钢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雄市市政工程建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雄市市政工程建设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54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欧阳钢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开发区潭东镇西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566291206A。法定代表人:欧金发,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华明、戴顺程,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南雄市市政工程建设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环城东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2191872855H。法定代表人:邬书洋,系该公司负责人。赣州欧阳钢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雄市市政工程建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赣0791民初54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南雄市市政工程建设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雄支行的银行存款140万元。赣州欧阳钢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赣州欧阳钢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解除对南雄市市政工程建设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雄支银行存款14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施 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赖晓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