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彭庆均与吕明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庆均,吕明霞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2650号原告:彭庆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海、郑鹏,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明霞。原告彭庆均与被告吕明霞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彭庆均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庆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庆均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彭庆均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继斌代理审判员 周西西人民陪审员 黄纪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萧曼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