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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1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陈忠平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平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01刑初32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忠平,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12月22日被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铜刑执字第50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陈忠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8月6日被假释。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撤销假释,2016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次日被依法收监。现在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以公诉机关匀检公诉刑诉〔2017〕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忠平犯抢夺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忠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陈忠平在都匀市金海岸附近的一家服装店门口,趁被害人万某1不备,抢夺其戴在耳朵上的黄金项链后逃跑。经都匀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抢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5665元。2016年11月2日,陈忠平到都匀市公安局投案自首。陈忠平家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忠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拘留手续、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收押回执、前科材料、(2009)都刑初字第25号判决书、(2009)黔南刑一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书、(2011)铜刑执字第504号刑事裁定书、(2013)铜中刑执假字第146号刑事裁定书、谅解书、情况说明、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陆某证言、被害人万某1陈述、被告人陈忠平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忠平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陈忠平在假释期间内又故意犯罪,应予数罪并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对方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具有抢夺前科,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忠平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本院(2009)都刑初字第25号判决书、(2009)黔南刑一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书确定的被告人陈中平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铜刑执字第504号裁定书,对陈忠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零七天,予以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盖  佳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卫琪(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