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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霍庆柱与付玉德、韩福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庆柱,付玉德,韩福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889号原告:霍庆柱,男,196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海兴县。被告:付玉德,男,汉族,农民,现住海兴县。被告:韩福德,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兴县。霍庆柱与付玉德、韩福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霍庆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霍庆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霍庆柱负担。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华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