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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付保军与黄兵兵、黄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保军,黄兵兵,黄艳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1807号原告:付保军,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学英,女,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系淮南市祁集镇黄岗社区推荐。被告:黄兵兵,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黄艳军,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付保军与被告黄兵兵、黄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付保军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保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付保军负担。审 判 长  朱占军审 判 员  李庆厂人民陪审员  刘名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力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