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付保军与黄兵兵、黄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保军,黄兵兵,黄艳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1807号原告:付保军,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学英,女,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系淮南市祁集镇黄岗社区推荐。被告:黄兵兵,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黄艳军,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付保军与被告黄兵兵、黄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付保军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保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付保军负担。审 判 长 朱占军审 判 员 李庆厂人民陪审员 刘名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力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