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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邓银玲与何道秀、李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银玲,何道秀,李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1260号申请执行人邓银玲,女,汉族,1972年6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被执行人何道秀,女,汉族,1968年7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李宏,男,汉族,1970年7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02民初25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道秀、李宏价值225587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相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