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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忠国与被执行人通江县瓦室镇岗岭村村民委员会、鲜明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国,通江县瓦室镇岗岭村村民委员会,鲜明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810号申请执行人:张忠国,男,汉族,1959年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通江县瓦室镇岗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永强,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鲜明兴,男,汉族,1960年6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忠国与被执行人通江县瓦室镇岗岭村村民委员会、鲜明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根据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9民终88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鲜明兴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叫国工程款399387元,由被通江县瓦室镇岗岭村村民委员会在欠付工程款399387元内对申请执行人张忠国承担支付责任;(2016)川1921民初331号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张忠国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00元,被执行人鲜明兴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被执行人通江县瓦室镇岗岭村村民委员会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但被执行人通江县瓦室镇岗岭村村民委员会、鲜明兴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通江县瓦室镇岗岭村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21日,通江县瓦室镇人民政府向本院说明:申请执行人张忠国修建的路是时任村支付在无项目资金的情况下修建,负债399387元村上无力支付;该村无产业、无项目、无企业,没有一点积累。本院认为:虽法院判决被执行人鲜明兴应对申请人的工程款承担责任,但确定是由被执行人通江县瓦室镇岗岭村村民委员会在欠付工程款399387元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支付责任,现被执行人通江县瓦室镇岗岭村村民委员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本规定不服,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裴茂生审 判 员  张 蛟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腾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