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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干福波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5刑初283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干福波,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现租住武汉市江夏区,因开设赌场,于2017年3月1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3月29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公诉机关以武夏检刑诉[2017]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干福波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干福波在本区纸坊街道江夏大道五洲轩食尚坊“茶宫特号”包房内开设赌场,邀约十余人采用“推筒子”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雇佣李文某、刘某等人望风放哨。当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该包房内抓获被告人干福波及参赌人员殷某、谌某等人,查获“缸子钱”人民币1.04万元、赌资人民币8.13万元及用于赌博的麻将。另查明,上述查获的“缸子钱”人民币1.04万元、赌资人民币8.13万元已上缴国库。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干福波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干福波拘役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五千元。被告人干福波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干福波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干福波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干福波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干福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华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方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