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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5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5民初511号原告:罗某。被告:孙某。原告罗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被吉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离婚;2.诉讼费由罗某承担。事实与理由:罗某与孙某系经人介绍,相处半年多,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孙某脾气不好,孙某对罗某父母不孝敬,为此,夫妻常发生纠纷,不能互相谅解,久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好可能,故罗某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孙某辩称,孙某不同意离婚,认为二人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罗某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视频资料和相片,结婚证证明二人的婚姻关系,视频资料和相片证明X年X月X日早晨在罗某父母家,罗某和孙某发生冲突。孙某对结婚证无异议,表示二人发生冲突是因罗某将家中的米、面、油等拿走,其去找罗某时,二人发生冲突。被告孙某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庭后,原告罗某又提交三段视频资料和四张相片,并申请本院向新兴派出所调取公安民警出警视频资料一份,证明家中的部分物品被孙某破坏。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罗某与孙某系经人介绍相识,相处半年左右,于X年X月X日在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罗某表示二人感情已经破裂,二人经常发生争吵,孙某还砸东西。孙某对罗某的说法不认同,表示二人只是偶尔争吵。X年X月X日晚,罗某未回家,孙某砸坏了家中的镜子等物。X月X日早上,孙某和罗某在罗某父母家中发生争吵,当时罗某向公安部门报警。X月X日晚,罗某返回家中后,发现家中部分物品被破坏,向公安部门报警。庭审中,经询问二人,二人均表示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共同债务。庭后,本院通过电话或约谈的方式,多次对罗某进行了劝解工作,罗某仍坚持要求离婚。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中,罗某与孙某在生活中产生争议,未能妥善处理,导致罗某提起了离婚诉讼,在诉讼期间,二人也未能进行有效沟通,积极去化解矛盾,反而出现孙某砸坏家中物品,罗某报警的局面,一定程度上激化矛盾,本院多次劝解及建议罗某对婚姻慎重考虑,罗某仍坚持要求离婚,孙某虽不同意离婚,但其也未能努力改变罗某的态度,从夫妻关系现状来看,继续维系二人的婚姻关系已经困难,夫妻感情实质上已经归于破裂,应当准予离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罗某与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来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影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