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恢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孙华申请执行姜金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华,姜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452号申请执行人孙华,女,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姜金玲,女,1956年4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华与被执行人姜金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姜金玲正在服刑期间不便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孙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2)尚民一初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