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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开发区海德电子经销部与哈尔滨市金子鑫科技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开发区海德电子经销部,哈尔滨市金子鑫科技经销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49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开发区海德电子经销部,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258号中区254、256室。经营者:于志超,男,196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金子鑫科技经销部,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258号中区244室。经营者:杜宏伟,男,汉族,198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开发区海德电子经销部与哈尔滨市金子鑫科技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14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43.5元,并承担执行费672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及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志鹏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