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2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杨博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杨博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12688号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顺江路118号2-5幢一至三层。法定代表人廖晓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学文,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博文,男,汉族,1991年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博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贺学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博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依法提供网络支付、银行卡及其它金融产品专业化服务,形成了完整的金融综合支付服务。被告为郑州市二七区博利家用电器经营部的实际经营者,经营地址为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109号。2014年11月4日,原告银行卡收单结算系统出现异常,造成原告向被告个人银行卡重复支付39947.62元。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截止起诉日起,被告还剩余19844.76元未返还。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19844.76元,并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自2014年11月4日取得不当得利之日至实际退还完毕之日);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损失5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0日,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关于重复付款一事出具证明的申请书》。2014年12月16日,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做出《关于贵公司重复付款一事出具复函》,该复函显示:2014年11月4日,由于原告公司重复提交批量代付指令,导致向相关账户重复支付,成功清算的总交易笔数为43934笔,总清算金额为人民币906822483.58元。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单显示:2014年11月4日,原告公司向被告个人银行卡重复支付人民币39947.62元。2014年11月6日、7日,原告在该公司网站分别刊登声明,督促收到重复支付款项的商户尽快退款。之后,被告退回部分款项,截止起诉日起,剩余19844.76元未返还。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结合本案,因原告收单结算系统出现异常,向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重复提交批量代付指令,导致原告向被告银行卡中重复支付39947.62元,扣除被告已经归还的款项,剩余19844.76元被告应当及时返还原告。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被告返还该款项及利息损失,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赔偿其他损失5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博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19844.7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4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计至该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逾期不履行上述判决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1元,由被告杨博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张 倩人民陪审员 李秀珍人民陪审员 崔宗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彦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