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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民初3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显平与何国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显平,何国金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3214号原告:周显平,女,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何国金,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显平与被告何国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显平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显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显平负��。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超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