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3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显平与何国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显平,何国金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3214号原告:周显平,女,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何国金,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显平与被告何国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显平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显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显平负��。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超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