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恢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陆秀娴与刘伯联、陆雪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秀娴,刘伯联,陆雪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恢123号申请执行人:陆秀娴,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刘伯联,男,195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陆雪娟,女,195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陆秀娴与被告刘伯联、陆雪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顺法民一初字第03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刘伯联、陆雪娟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陆秀娴归还所欠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50元。因债务人刘伯联、陆雪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陆秀娴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6月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于同期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于同期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伯联、陆雪娟的股份收益。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21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恢1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 荣执行员 李强升执行员 许 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启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