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34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丁训生与武汉天华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丁梦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训生,武汉天华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丁梦明,杜天瞬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3439号之一原告:丁训生,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杨忠凯,湖北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天华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西寺大道南侧金龙·四季阳光小区管理用房*层。法定代表人:丁梦明,该公司经理。被告:丁梦明,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江汉区。被告:杜天瞬,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原告丁训生因与被告武汉天华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丁梦明、杜天瞬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登记立案,并依法通知原告丁训生于7日内应预交案件受理费30320元,逾期未缴费的,本院将对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丁训生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训生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法应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训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郑建华人民陪审员 陈 婷人民陪审员 陈 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