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3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冯恒铎、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恒铎,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陆松林,李涛,姜建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742号申请人:冯恒铎,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644227969795591,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经济开发区建业路。法定代表人:严玉火,总经理。被申请人:陆松林,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被申请人:李涛,男,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申请人:姜建军,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冯恒铎诉被申请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陆松林、李涛、姜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冯恒铎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陆松林、李涛、姜建军存放于梁山县名城新领域工地的价值180000元的钢材,并已提供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冯恒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陆松林、李涛、姜建军存放于梁山县名城新领域工地的价值180000元的钢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丰思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务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