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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325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和某甲与和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某甲,和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3325民初373号原告:和某甲,女,1992年2月29日生,白族。被告:和某乙,男,1995年12月13日生,白族。原告和某甲与被告和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某甲、被告和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和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双方共同生育的儿子和某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00元直至和某年满18周岁。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经自由恋爱,于2015年11月20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于2016年3月8日生育儿子和某。同居生活后,其婆婆对其百般挑剔,经常对其无理责骂,干涉其正常生活,甚至挑拨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在其婆婆的挑拨之下,被告也常常无理对其责骂,双方感情逐渐淡漠。其在怀孕期间一直保胎,但被告家人对其漠不关心。儿子出生后,因靠奶粉喂养,被告及其家人对此意见较大,不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2016年9月,其婆婆无端指责其不儆家务,被告不辨是非,对其大打出手,将其手背打至淤青。2017年3月,其与其婆婆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其便带着儿子回到娘家居住生活至今。其回到其娘家后,被告对儿子不闻不问,甚至生病也不予理睬。现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双方共同生育的儿子仅一岁两个月,尚在哺乳期内,且自小一直与其共同生活,与其存在深厚的感情,而被告基本不管儿子,未尽到父亲的义务,故请求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儿子由其抚养。被告和某乙辩称,1.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其母亲从未挑拨其与原告的关系。原告因琐事于2017年3月在公共场所拉扯其母亲,并进行公然辱骂,造成群众围观,是双方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原告在吵架次日就回娘家,且于2017年4月将嫁妆拉回娘家,此行为严重伤害了其家人的感情,是双方关系恶化的主要原因。2.原告未尽到妻子的义务,因儿子出生后靠奶粉喂养,奶粉喂养的费用一直由其一人承担,压力较大,在此情况下,原告的不作为使其感到很失望,双方感情迅速下滑。3.同意将儿子的户口迁出。4.原告要求的抚养费过高,其无力支付。本地的务工工资大概为每月1500.00元至1800.00元,其开汽车维修铺的收入大概为每月2000.00元,但还需支付家中的生活费用,及人情世故开销,故每月仅能支付儿子的抚养费20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15年11周20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16年3月8日共同生育儿子和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7年3月起带着儿子回其娘家生活至今。同居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双方共同生育的儿子和某应由谁抚养的问题。原告主张由其抚养,被告同意原告的该主张,对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关于抚育费的支付问题。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的规定,被告的收入为每月2000.00元,结合当地生活水平,被告应支付儿子的抚育费每月500.00元为宜。原告主张抚育费每6个月支付一次,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7条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和某甲、被告和某乙共同生育的儿子和某由原告和某甲抚养,被告和某乙自2017年8月起每月支付抚育费500.00元直至和某年满十八周岁;支付方式为每6个月支付一次。案伴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和才凤负担(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和晓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冠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