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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执1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长沙湘悦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怀化市金阳农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湘悦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怀化市金阳农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11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湘悦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球。被执行人怀化市金阳农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华。申请执行人长沙湘悦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怀化市金阳农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5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怀化市金阳农机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长沙湘悦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41939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怀化市金阳农机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怀化市金阳农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怀化市金阳农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存款、房产、车辆。另查明被执行人怀化市金阳农机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开民二初字第05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余志顺执 行 员  史科峰执 行 员  邓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