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6执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78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法定代理人赵建军。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65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金融机构存款48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新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