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2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湘伊水泥制品厂与新疆富联锠园林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湘伊水泥制品厂,新疆富联锠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民初850号原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湘伊水泥制品厂,住所地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胡文祥,该公司经理。被告:新疆富联锠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青岛即墨市。法定代表人:郭彩菊,该公司经理。原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湘伊水泥制品厂与被告新疆富联錩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湘伊水泥制品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湘伊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慧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