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焦小刚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8刑初16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小刚,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于北京市;2006年9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小刚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于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小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焦小刚于2017年3月28日9时许,驾驶超载的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旧密兴路久远庄村路段,适有唐金英驾驶爱德森牌两轮摩托车(无号牌)由东向西行驶,重型自卸货车与两轮摩托车接触后又与唐金英身体接触,造成唐金英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焦小刚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焦小刚在事故发生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肇事经过。现被告人焦小刚已给付被害人亲属赔偿款4.2万元,并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122”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焦小刚的供述,证人曹某、焦某的证言,酒精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过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火化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协议书,谅解书,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6)顺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焦小刚刑罚。被告人焦小刚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焦小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载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小刚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焦小刚在事故发生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损失,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焦小刚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小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单青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丹梅-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