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再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薇因与黄艳、王虹钧、齐学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薇,黄艳,王虹钧,齐学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再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薇,女,1974年5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黄艳,女,1973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虹钧,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齐学森,男,1974年4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再审申请人刘薇因与被申请人黄艳、王虹钧、齐学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川0603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川0603民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薇因与被申请人黄艳达成和解,于2017年7月25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刘薇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薇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审 判 长 郭文东人民陪审员 陈福蓉人民陪审员 蒋 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杨 欢书 记 员 陈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