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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5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史某1与魏某1、魏某2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1,魏某1,魏某2,杨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583号原告:史某1,男,1988年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2,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魏某1,女,1987年7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魏某2,女,1989年7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杨某,女,1988年3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史某1诉被告魏某1、魏某2、杨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史某1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史某1负担。审判员  林立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昕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