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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5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宝元与张文成、韩文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元,张文成,韩文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5201号原告:刘宝元,男,1957年2月27日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张文成,男,55岁,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韩文芝,女,55岁,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原告刘宝元与被告张文成、韩文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宝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2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原、被告系同村人,被告以承包鱼池为名,于2014年2月1日给原告出具借条借款人民币100000元,2017年1月13日被告又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借款42000元。借款后被告人去楼空,不接听电话,故原告提出如上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原告刘宝元提供的地址未能向被告张文成、韩文芝进行送达,经释明后原告未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二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宝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月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