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执恢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孝军与被执行人湖南安邦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孝军,湖南安邦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恢134号申请执行人:周孝军,男。被执行人:湖南安邦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素平,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孝军与被执行人湖南安邦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南安邦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周孝军预付货款55337.5元及资金占用费,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18元。2016年11月22日执行到位26170元。因被执行人湖南安邦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实湖南安邦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7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湖南安邦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位于XXX仓库内价值40000元的农资产品,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周孝军自愿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雪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