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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宽伟任志富申请执行王新安合伙协议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宽伟,任志富,王新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521号申请执行人张宽伟,男,1968年5月3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任志富,男,1955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新安,男,1960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张宽伟、任志富申请执行王新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确山县人民法院(2014)确民初字第016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新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赔偿申请人张宽伟、任志富8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75元及执行费11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06月21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宽伟、任志富于2017年0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52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唐建利审判员  李建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静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