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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101行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张俊与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7101行初471号原告张俊,女,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姜坚。原告张俊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沪公(普)(万)行罚决字〔2016〕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行政诉状,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俊负担。审 判 长  符德强人民陪审员  徐永珠人民陪审员  范丽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嫣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