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爽、黎浩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爽,黎浩,张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刑初字第45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爽,曾用名”赵刚”,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德江县,身份证号:。1997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3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1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3年3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黎浩,曾用名”黎克斌”,男,1975年1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德江县,身份证号:。2013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16年5月17日减刑释放。2016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张玉强,绰号”老四”,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德江县。2007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9年6月17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7]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爽、黎浩、张玉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解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爽、黎浩、张玉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赵爽在太原市迎泽区邮电前街7号邮电小区22号楼3单元一层中户,趁被害人陈某熟睡之际,将陈某家阳台的防护网绞断,钻窗进入家中,将陈某放在卧室写字台手提包内的三星盖乐士S6edge+(SM-9280)手机、23000余元人民币和放在裤子口袋里的2000余元人民币盗走。经依法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491元人民币。现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2、2016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黎浩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北小区东区28号楼3单元503室,趁被害人张某熟睡之际,爬窗进入张某家中,将张某放在客厅沙发上背包内的5000元人民币和放在卧室床头柜上的金色VIVOX6SPLUSD手机和800元人民币盗走。经依法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093元人民币。现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3、2016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赵爽、黎浩、张玉强在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水总小区34号楼5单元101室,趁被害人郝某熟睡之际,爬窗进入郝某家中,将郝某放在客厅衣架上包内的现金200余元人民币和眼镜、雨伞等物盗走。4、2016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赵爽、黎浩、张玉强在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80号气象台宿舍1号楼1单元三楼,趁被害人邸某熟睡之际,将邸某放在卧室沙发上的一个双肩包(内有2元人民币)盗走。5、2016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赵爽、黎浩、张玉强在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80号气象台宿舍1号楼3单元102室,趁被害人伍某熟睡之际,剪断伍某家的防护网,翻窗进入家中,将伍某放在卧室桌子上的包(内有现金700余元人民币)盗走。6、2016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赵爽、黎浩、张玉强在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80号气象台宿舍1号楼3单元101室,趁被害人郭某熟睡之际,将郭某家的防护网剪断,将郭某放在客厅电视柜上背包里的3600余元人民币、一条彩金项链和一枚彩金戒指和放在卧室床头柜上的金色OPPOA59m手机和金色OPPOA53手机盗走。经依法鉴定,被盗两部手机价值1993元人民币。现OPPOA59m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5986元,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爽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再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4388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浩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再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玉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6495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爽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黎浩辩称,其并未盗窃被害人张某的金色VIVOX6SPLUSD手机,公安机关查获的该手机是其妻子在二手手机市场为其购买的;对指控的其他盗窃事实其予以认可。被告人张玉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6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赵爽在太原市迎泽区邮电前街7号邮电小区22号楼3单元一层中户,趁被害人陈某熟睡之际,将陈某家阳台防护网绞断,钻窗进入家中,将陈某放在卧室写字台手提包内的三星盖乐士S6edge+(SM-9280)手机、23000余元人民币和放在裤子口袋里的2000余元人民币盗走。经依法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491元人民币。现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2、2016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黎浩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北小区东区28号楼3单元503室,趁被害人张某熟睡之际,爬窗进入张某家中,将张某放在客厅沙发上背包内的5000元人民币和放在卧室床头柜上的金色VIVOX6SPLUSD手机和800元人民币盗走。经依法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093元人民币。现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3、2016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赵爽、黎浩、张玉强在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水总小区34号楼5单元101室,趁被害人郝某熟睡之际,爬窗进入郝某家中,将郝某放在客厅衣架上包内的现金200余元人民币和眼镜、雨伞等物盗走。4、2016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赵爽、黎浩、张玉强在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80号气象台宿舍1号楼1单元三楼,趁被害人邸某熟睡之际,将邸某放在卧室沙发上的一个双肩包(内有2元人民币)盗走。5、2016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赵爽、黎浩、张玉强在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80号气象台宿舍1号楼3单元102室,趁被害人伍某熟睡之际,剪断伍某家的防护网,翻窗进入家中,将伍某放在卧室桌子上的包(内有现金700余元人民币)盗走。6、2016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赵爽、黎浩、张玉强在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80号气象台宿舍1号楼3单元101室,趁被害人郭某熟睡之际,将郭某家的防护网剪断,将郭某放在客厅电视柜上背包里的3600余元人民币、一条彩金项链和一枚彩金戒指和放在卧室床头柜上的金色OPPOA59m手机(鉴定价值1593元)和金色OPPOA53(鉴定价值400元)手机盗走。经依法鉴定,被盗两部手机价值共计1993元人民币。现OPPOA59m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张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6年9月30日凌晨0点30分左右,被害人张某在兴华小区东区28号楼3单元503户家中休息,其把金色VIVOX6SPLUSD手机和800元现金放在西卧室的床头柜上,当日早上七点起床后发现床头柜上的金色VIVOX6SPLUSD手机和现金被盗,经清点发现,客厅沙发上的黑色双肩包内的5000元左右的现金被盗。被盗手机是金色VIVOX6SPLUSD手机,内存64G,手机号为:134XXXX****,购于2016年9月,购价为:2350元,手机串码为:861405038093638/861405038093620。2、被害人郭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6年10月14日晚11点左右其在家中入睡,次日早6时家人发现包在外面,遂发现家中被盗。丢失包内现金3600多元,手机OPPOA59一部1700元,OPPOA53一部1500元,还丢失一条彩金项链、一枚彩金戒指。3、被害人邸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6年10月15日5时左右,其睡梦中感觉有人进屋,看到一个人头戴鸭舌帽、偏瘦、1.7米左右,下床追时,小偷从卧室跑到厨房,借助二楼防盗窗攀爬下去,隔壁小区墙角(院墙外)还有一个人接应,其回房间查看发现丢失黑色小包一个,内有现金两元两角左右、银行卡数张、身份证、公交卡各一张。随后报警,小偷翻窗下去时,一楼住户听到小偷说话是外地口音,期间在楼下遇到邻居,小区内多家被盗。2号楼的老太太也察觉到有人进屋,其他人未察觉。后来其在小区东面(院墙内)墙角由北向南捡回银行卡和包,丢失了两块钱,其余物品都在。4、被害人伍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6年10月15日1时12分其睡觉,到7点30分左右被邻居叫醒问丢东西没,发现防盗网被剪开,跑到房间查看财物,发现一个棕色挎包和黑色电脑包被盗,而后在9点左右在窗户下发现两个包,丢失700元左右。5、被害人郝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6年10月15日0时30分左右,其在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亲贤北街水总小区34号楼5单元101室入睡,到凌晨4时许被害人上厕所时发现挂在衣服架子上的单肩背包和一个女士斜挎包不见了,然后发现手提包也不见了,清点财物时发现儿子的斜挎包也不见了,女士斜挎包内有现金200余元和雨伞、眼镜等财物。6、被害人陈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6年1月5日,在太原市迎泽区邮电前街7号邮电小区22号楼3单元一层中户,早上六点醒来,发现家中阳台玻璃大开,阳台门大开,防护栏钢筋被折断,家中的衣服和包散落在阳台地面上,核实后发现丢失三星手机一部,手机串号为:352562/07/305317/8,并丢失现金25000余元人民币。7、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0月23日,平阳路责任区刑警队根据前期掌握的线索在太原市小店区小马村将涉嫌盗窃的黎浩抓获;2016年10月23日11时30分左右,平阳路责任区刑警队民警根据工作中掌握的线索在贵州省德江县玉水街红砖厂廉租房8号楼2单元门口将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赵爽依法传唤至德江县公安局接受审查;2016年10月23日11时20分左右,平阳路责任区刑警队民警根根据工作中掌握的线索在贵州省德江县团结路地税局宿舍门口将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张玉强依法传唤至德江县公安局接受审查。8、证人李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李某在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工作,主要负责水总小区的安保工作,主要负责小区的夜间巡逻。于2016年10月15日凌晨3点15分左右证人李某在入室盗窃多发的34号楼的院子里发现小偷,他只看到了一个男子,但听到不止一个人的说话声音,看到的那个男子身高大约1.7米左右,比较瘦,穿着深色的衣服。9、证人党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党某系被告人张玉强的妻子。党某证实2016年8月份,她和范某一起去山西,在太原下的飞机,是被告人张玉强与赵爽接的她。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张玉强从太原回来便将原手机换成了涉案的oppo手机。10、证人范某的证言笔录证实,范某系被告人赵爽的妻子。范某证实家里的经济来源主要靠被告人赵爽偷东西支持,赵爽2016年8月份去太原,就是去偷东西了;每晚都出去,就是去偷东西了;8月初赵爽给范某的银行卡转了9000元人民币、9月底转了20000元人民币、回家后还转了7000元人民币,还带回来了一个金手表和一块女士手表;范某称其随身携带的三星手机是被告人赵爽偷来的,他们回到德江刷机后,便开始用了。11、证人田某的证言笔录证实,系被告人黎浩的妻子,2016年10月份与丈夫黎浩从贵州来到太原,来到太原后与”赵刚”、”老四”一起租住在小马村,黎浩、”赵刚”、”老四”在太原没有工作,他们三人基本每天晚上相跟上出去,后半夜一起回来。2016年夏天其与黎浩也来过太原。12、搜查笔录证实及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黎浩处扣押赃物VIVOX6SPLUSD手机,在被告人赵爽的妻子范某处扣押赃物三星盖乐士S6edge+(SM-9280)手机,在被告人张玉强处扣押赃物OPPOA59m手机,以及在被告人黎浩、张玉强住处查扣作案工具手套、小手电、帽子、手提包。13、水总小区保卫处工作日志记录证实水总小区2016年10月15日凌晨有小偷进入该小区实施盗窃。14、范某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在案发时间段账户变动的情况。15、价格鉴定意见书及涉案手机购买票据证实了涉案赃物的价值。16、作案工具照片证实了被告人作案所使用的工具以及作案时穿着的衣物特征。1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情况。18、监控截图及情况说明证实,案发时间,被告人黎浩、赵爽、张玉强从住所小马村离开时(案发前)的截图、三被告人回到小马村(案发后)的截图、三被告人在水总小区门口出现。19、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黎浩可以辨认出同案被告人赵爽、张玉强。20、刑事判决书及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证实了被告人赵爽、黎浩、张玉强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情况。21、被告人黎浩在侦查期间及当庭对其伙同被告人张玉强、赵爽实施指控的盗窃事实供认不讳,但当庭否认盗窃被害人张某财物的事实。22、被告人赵爽当庭对其本人及伙同黎浩、张玉强实施指控的盗窃事实供认不讳。23、被告人张玉强当庭对其伙同被告人黎浩、赵爽实施指控的盗窃事实供认不讳。24、户籍信息证实了被告人黎浩、赵爽、张玉强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爽、黎浩、张玉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赵爽作案五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35986元,属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黎浩作案五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4388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张玉强作案四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64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黎浩关于其并未盗窃被害人张某财物的辩解,经查,根据被害人张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以及在被告人黎浩处查获张某失窃的赃物手机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人黎浩入户盗窃被害人张某财物的事实,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赵爽、黎浩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玉强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再次实施盗窃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爽、张玉强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2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黎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三、被告人张玉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四、责令被告人赵爽退赔被害人陈某25000元人民币;责令被告人黎浩退赔被害人张某5800元人民币;责令被告人赵爽、黎浩、张玉强共同退赔被害人郝某200元人民币、被害人邸某2元人民币、被害人伍某700元人民币、被害人郭某4000元人民币。五、已扣押的作案工具由原侦查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水莲人民陪审员 王计兰人民陪审员 符惠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段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