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安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龙、刘晓平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龙,王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3执832号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南区。法定代表人熊栋才,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龙,男,安化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王晓平,女,安化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安化县征决字[2014]第X478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7年6月20日申请执行,请求对被执行人李龙、王晓平征收抚养费2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2017年7月6日依法扣划银行存款20200元,其中执行款20000元,执行费2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923行审306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黄卫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蒋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