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高敏、侯建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敏,侯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185号申请执行人:高敏,男,汉族,1967年7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被执行人:侯建伟,男,1984年5月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鲁1423民初19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付部分款项且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侯建伟在德州同盟置业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债权49323元。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423民初19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连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文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