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晟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与郝志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晟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郝志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854号原告:内蒙古晟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文化宫馆。法定代表人:殷金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羽,内蒙古晟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务。被告:郝志虎,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晟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郝志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蒙古晟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内蒙古晟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