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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解相婷与夏乃彬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相婷,夏乃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391号申请执行人:解相婷,男,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夏乃彬,男,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解相婷与夏乃彬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5日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3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荣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立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