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天津金格纸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张立魁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金格纸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张立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88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金格纸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京福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李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铁卫,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立魁,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富太镇。案由:承揽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天津金��纸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立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9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78233.7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上述所欠货款违约金,自2015年12月31日给付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帐户本院已依法冻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因金额较少,暂不要求法院扣划。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本院申请,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88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文 岐审判员 程 学 江审判员 王 建 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树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