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与宋龙、白纫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宋龙,白纫,郑军,李艳荣,庞康建,郭灿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5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住所地开封市金明东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700714066。法定代表人高文胜,行长。被执行人宋龙,男,汉族,1985年10月30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被执行人白纫,女,汉族,1988年2月23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被执行人郑军,男,汉族,1971年9月15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李艳荣,女,汉族,1968年12月15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庞康建,男,汉族,1966年1月20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被执行人郭灿秀,女,汉族,1964年年月27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211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宋龙、白纫、郑军、李艳荣、庞康建、郭灿秀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龙、白纫、郑军、李艳荣、庞康建、郭灿秀银行存款4.5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允波审判员 曹艳青审判员 于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崇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