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581民初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姜伟程与广州市金之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伟程,广州市金之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81民初8号之一原告:姜伟程,男,199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被告:广州市金之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86号总统数码港四楼自编号D057a号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106000180245。法定代表人:熊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家俊,系该公司职工。原告姜伟程与被告广州市金之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之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被告金之鑫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被告金之鑫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驳回管辖异议裁定,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姜伟程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姜伟程撤回对金之鑫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伟程撤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计140元(该款姜伟程已预交),由姜伟程负担。审判员  朱淮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春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