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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执异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顾梅兰与钟小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梅兰,钟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异33号案外人吴少平,男,1971年5月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高卓,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顾梅兰,女,1973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任小川,宜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钟小妹,女,1966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本院在执行顾梅兰与钟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吴少平对执行标的座落于宜兴市高塍镇中心街2幢108、109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号1xxxxx8)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吴少平称,2006年其出资购买宜兴市高塍镇中心街2幢108、109和208、209两套房屋,并将所有钱款以转账和现金方式委托钟小妹支付,但钟小妹却擅自将上述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之后其一直要求钟小妹更正,却遭推脱。2014年2月20日、8月25日钟小妹经催要陆续出具“证明”和“协议”,明确表示上述房屋归吴少平所有。在此过程中,钟小妹希望吴少平代为偿还137万元的债务,但经其查明该债务是虚假债务。现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将上述房屋予以查封,侵害其实际所有人的权利,故请求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予以解封。申请执行人顾梅兰答辩称,一、房屋登记在钟小妹的名下,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二、吴少平与钟小妹之间的协议只能证明吴少平与钟小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使他们签订的协议是真实的也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三、至于吴少平打款给钟小妹40万元也只能说明存在打款的事实并不能证明这40万元就是购房款,并且从收款收据上可以看出交款人是钟小妹而不是吴少平,与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是一致的。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案外人吴少平的异议请求。经本院查明,顾梅兰与钟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出具(2014)宜和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钟小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顾梅兰借款30万元及利息”等。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出具(2014)宜和民初字第65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钟小妹名下登记坐落于宜兴市高塍镇中心街2幢108、109室房屋(所有权证号1xxxxx8)一套。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相应义务,顾梅兰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2016年10月14日,本院出具(2015)宜执字第01943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继续查封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三年。审查中,案外人吴少平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2014年2月20日证明一份,主要载明“钟小妹现有房产(宜兴市高塍镇中心街2幢)208、209、108、109归吴少平所有,现有皇冠车一辆归吴少平所有,奔驰车归吴少平所有”,落款人为“钟小妹”。2、2014年8月25日协议一份,主要载明“经双方协商,钟小妹所借债务共计137万元由吴少平偿还(2015年底前还清,详见还款清单),137万为最终数额,若有其它债务吴少平一概不予承认。另外房子(中心街108-109号的房屋2间)过户给吴少平或吴少平指定人员,钟小妹必须无条件配合。车子皇冠车牌:苏B×××××也一并过户给吴少平。常州房子,金货等归钟小妹所有。钟小妹所有保险过户给吴轩2015年底前(或受益人为吴轩)”,下方有“吴少平、钟小妹、见证人钟某、陈义”等字样。3、收款收据5张,其中4张分别写明交款单位“钟小妹”,代收中心街2幢108、109、208、209房款、电增用、大修理基金等合计330654元,盖有“宜兴市高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印章。4、银行卡业务回单2张,载明2006年3月23日吴少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转出400000元、同日钟小妹银行账户转入400000元。上述事实,由案外人提供的协议、证明、收款收据以及本院调取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争议房屋登记于被执行人钟小妹名下,本院查封其名下的房产,执行程序合法。案外人吴少平虽提供证明、协议、银行卡回单,但该房屋并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仅凭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证明其主张的与钟小妹之间的委托代理购买房屋的关系,亦不能证明其对异议房屋享有所有权,故案外人吴少平提出以其所有权排除本院的执行的异议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吴少平的异议请求。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许锡良审判员  王 艳审判员  李亚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