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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覃伟芳、蒋莉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伟芳,蒋莉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997号申请执行人:覃伟芳,女,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蒋莉克,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贺州市八步区林业局西面)。申请人覃伟芳与被执行人蒋莉克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3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蒋莉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蒋莉克履行本案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02民初3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远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