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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齐春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春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1572号移送执行人:安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被执行人:齐春风,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宿松县人,户籍地安徽省宿松县,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齐春风犯贩卖毒品罪追缴罚金的(2013)安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齐春风应缴交罚金人民币3000元。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询,暂查被执行人齐春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故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培忠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伟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