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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与被告张梅边建军武蓉孙俊莉张茂荣郝俊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武蓉,边建军,张梅,郝俊林,张茂荣,孙俊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044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住所地府谷县。主要负责人边苏光,系该支行行长。被告武蓉,女,1986年0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边建军,男,1984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张梅,女,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郝俊林,男,1979年0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张茂荣,男,1984年04月0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孙俊莉,女,1979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与被告张梅,边建军,武蓉,孙俊莉,张茂荣,郝俊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7日立案。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海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