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执3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区支行、张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区支行,张颖,周庆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3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区支行。住所地博山区沿河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7810130-7。代表人:穆洪强,行长。被执行人:张颖,女,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周庆忠,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区支行与张颖、周庆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2016)鲁0304执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5817.5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颖、周庆忠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区支行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颖、周庆忠的财产线索,并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 巍代理审判员 宋锡宽代理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雷合议庭笔录时间: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八时三十分地点:博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合议庭审判长:魏巍合议庭成员:魏巍、宋锡宽、张敬昌承办人:徐炳喜书记员:李雷合议庭审判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区支行与张颖、周庆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承办人汇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区支行与张颖、周庆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2016)鲁0304执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5817.5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颖、周庆忠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区支行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颖、周庆忠的财产线索,并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承办人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恢复执行魏巍:同意。宋锡宽:同意。张敬昌:同意。合议庭统一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恢复执行。 关注公众号“”